广西医疗救助制度从特定困难人群转变为全体参保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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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3日上午,广西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新闻发布会举行。记者从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广西于今年1月20日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广西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通知》,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首次将符合条件的困难职工和非低收入人口城乡居民纳入医疗救助范围,使医疗救助制度从以往的特定困难人群转变为全体参保人员。

《通知》与以往的医疗救助政策相比,在医疗救助对象范围上,明确了医疗救助制度公平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首次将符合条件的困难职工和非低收入人口城乡居民纳入医疗救助范围,使医疗救助制度从以往的特定困难人群转变为全体参保人员。按照“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实施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综合保障,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报销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困难群众按规定纳入医疗救助范围,确保职工和城乡居民不因罹患重特大疾病影响基本生活。

托底保障更精准。广西在原有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等直接救助对象外,对发生高额医疗费用支出的其他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采取依申请救助的方式给予一次性救助,真正做到及时、精准托底。

动态监测全覆盖。全面建立健全高额医疗费用支出预警监测机制和救助帮扶机制。医保、民政、乡村振兴等部门之间实现信息互联互通、动态管理,将符合条件的监测人群及时纳入救助范围。同步加强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慈善救助衔接互补,精准实施分层分类帮扶。

《通知》在统筹三重保障制度衔接,鼓励社会慈善救助发展方面做了系统安排,确保困难群众应保尽保,全面落实医疗救助资助参保政策,对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群众给予分类资助,对一类人员给予100%全额参保补助,对二类人员、部分城乡低保边缘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和脱贫不稳定人口给予60%定额资助。发挥基本医保主体保障功能,增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减负功能,大病保险继续对困难群众实施起付线降低 50%、报销比例提高 10%、取消封顶线的倾斜支付政策。

《通知》明确医疗救助对象范围:

一类救助对象: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二类救助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和低保边缘对象;

三类救助对象:城乡低保边缘对象,以及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脱贫不稳定人口和返贫致贫人口;

四类救助对象:享受相关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通知》对于减轻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方面规定:

明确住院医疗救助标准:对救助对象合规住院费用给予分类救助。一类人员、二类人员中的重度残疾人和其他二类人员不设救助起付线,救助比例分别达到100%、95%、90%。年度救助限额分别为6万元、5万元和3 万元。城乡低保边缘对象起付线为3000元,救助比例80%,救助限额2万元。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脱贫不稳定人口、返贫致贫人口救助起付线为3000 元,救助比例70%,救助限额为2万元。

明确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救助标准:对一类人员、二类人员中的重度残疾人和其他二类人员符合规定的门诊特殊慢性病费用分别按100%、95%和9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救助限额分别为4000元、3000元和2000元。此外,对患慢性肾功能不全的肾透析、各种恶性肿瘤、器官移植后抗排斥免疫调节治疗、重型和中间型地中海贫血、血友病等重特大门诊特殊慢性病的救助对象,按照相应住院医疗救助标准给予救助。

建立依申请医疗救助机制:对参加当年基本医疗保险,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认定为因病支出型困难家庭后,经规范的申请、审核程序,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对认定之日前12个月内的医疗费用按照起付标准不低于1万元、救助比例不低于60%、年度累计救助限额不高于10万元的标准给予救助,避免困难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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